承担外单位人员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日期:2019-07-02
问: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企业取得了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审计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因此,如果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