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常见七个误区
日期:2019-07-03
在“以票控税”征管方式下,增值税发票有着毋容置疑的地位。从发票的开具、使用、认证到税前扣除等都有严格而完整的管理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小伙伴进入发票使用的误区,今天就罗列七条,请大家及时关注和收藏。
误区一:不开发票无需申报收入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取得未开票收入通常是因为销售金额较小且购买方是自然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不会因为未开发票而影响纳税义务。
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根据增值税不同征收率行次,与当期已开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对应行次。
误区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全部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果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要先将发票进行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以免形成滞留票,为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注意:现行政策旅客运输服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三:免征增值税项目无需开具发票
纳税人适用免税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为购货方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误区四:收到的发票所盖发票专用单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一定有问题
受票方收到发票应当核对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在核对上述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应检查签章是否正确,通常情况下,销售方与发票专用章加盖方应是同一主体,但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的名称不一致,也属正常。
误区五:超经营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只要应税业务真实即可开具。一般纳税人超范围经营开票分两种情形:
(1)临时业务:建议向主税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开具专票的,同样需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误区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时限是360天
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不受360天的限制。如纳税人因税率变化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误区七: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人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并非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