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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否提高至月10季30?

日期:2019-07-09

       问: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是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总局发布减税降费疑难50问: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否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判断是否免征,该销售额起征点并未提高至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