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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汇总!各地“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幅度政策出炉!

日期:2019-07-17

  自今年四月份推出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该文件也明确了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正式授权地方在50%额度范围内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那么各地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减征幅度是多少呢?趁着7月政策刚刚执行,小编为大家来一波汇总:

  

  从现有发文的地区可以发现,除重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幅度有区分娱乐业和广告业外,其他地区的减征幅度都是按50%的最高标准。新疆地区虽未发布相关文件,但据相关媒体从新疆财政厅处获悉,同样执行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提醒暂未发文地区的企业,可等文件发布后再申报,以免提前申报未能及时享受优惠多缴税,后期退税带来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普遍适用,不区分缴纳义务人类别。因此,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其他个人都是适用的哦!

  最后再明确一个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那么2019年7月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读的答复:经国家税务总局答复,2019年7月1日执行是指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的最早申报期,按月申报的是2019年8月申报期,按季申报的是2019年10月申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