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风险提示!
日期:2019-07-17
发票作废是发票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事项,那么发票作废有哪些要求?什么情况不能作废?发票作废的雷区有哪些?一定要学会哦!
一、专用发票作废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普通发票作废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有误时,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跨月不能作废的,可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3.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二、发票不能作废情形
1.已认证专票发生错误不能作废: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只能在开票当月可作废,跨月不能作废,但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2.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因其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电子发票系统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不能作废: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三、违规作废发票风险点
1.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废发票:对当月未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或购买方已认证情况下不得作废发票,但仍有纳税人违反规定擅自将发票作废;
2.故意作废发票以延迟税款入库时间:一些纳税人利用作废发票人为调节当月应纳税额、或调节各月的税负,在某个月份发生应税业务并开具发票后,发现当月应纳税额过多或税负偏高,在当月开具后当月末作废,次月或几个月后重新开具相同的发票。如:
(1)现行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一直在9万元附近;
(2)销售额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临界点500万元附近;
(3)一般纳税人当月进项少于销项,作废发票后次月重开:金三系统可以通过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进行比对,一比即知。
3.故意作废发票以少缴税款:一些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纳税人,本应按规定正常开具发票,但购货方无需发票或购货人放弃发票而要求减少价款,此时纳税人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被作废,收入不入账,此种情形属于逃避税款行为,应采取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处理。
4.购货方为抵扣税款要求销售方作废发票:如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为达到抵扣目的,要求销售方作废发票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5.因融资需要虚开发票后作废:为融资取得贷款,达到金融部门销售额及利润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先虚开发票,一旦取得贷款便将发票作废。
6.突然大额作废发票
企业经营通常比较稳定,发票作废情相对较少。但如果某企业突然大额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的可能性!
提示:不按规定作废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处理处罚;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依发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作废发票的处理
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作废时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注: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不可以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