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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分别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19-07-17

       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分别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防暑降温费应当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扣除限额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