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日期:2019-07-23

    问:对于正处于建设期或者投产初期的即征即退纳税人,可能存在(1)完全零申报,(2)有进项但收入为零,(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4)已产生应纳税额但未申请退税等四种情况,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以上四种情况纳税人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可以退还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如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如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不得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