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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对开、环开涉税风险

日期:2019-07-24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必然存在一定的趋利性,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路上,一些企业往往忽视了涉税风险,今天和大家聊聊发票对开、环开的涉税风险。

  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应当“销售退回”时,为规避开具红字发票的繁琐流程,而由退货方向原销售企业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环开发票则是几方在没有真实货物的前提下虚构购销业务、互开发票达到一定目的的情形。

  举例: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讫款项。但因产品质量问题需将其中的80%退回甲公司,两方协商为避免开具红字发票的繁琐事项,由乙公司将对应部分的货物原价开给甲公司,并如实缴纳税款。(对开)

  举例2:某集团公司下属A、B、C公司,为完成总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三公司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形下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开给B,B开给C,C再开给A,三个公司均如实缴纳了税款,超额完成了总公司的销售任务。(环开)

  上述两例,看似纳税人都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认为没有税务风险。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风险一: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重复计税。

  风险二:虚开风险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以得凭证不合法,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和环开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在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都是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如果企业按对开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会造成多扣除少计税的情形,会要求纳税调增。

  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计入销售收入而多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也要求纳税调增。

  风险四:印花税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规定缴纳印花税。

  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一笔销售行业,如书立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贴花,即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如未及时缴纳,还要受到相应的税收处罚。

  风险五:税务处罚

  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强化审核监督,从严处罚违法人员,合法经营,诚实纳税,不为一时之利而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