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涉税处理
日期:2019-07-27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屡见不鲜,近日有会计朋友咨询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时所涉税务处理以及资产处置会计科目的应用事项,今天小编将这个问题为大家做个梳理。
一、增值税处理、开票及纳税申报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允许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
1.按规定可以抵扣的的固定资产,包括可以抵扣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发票及税款计算: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税率,如2019年8月处置使用过的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13%,应纳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3.纳税申报:同一般货物销售。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6)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8)销售旧货。
2.发票开具与税款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3.纳税申报
(1)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处置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
(2)主表21行: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会自动引用附表1的数据;
(2)主表23行: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情形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减税政策而放弃减税的
1.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2”减税政策而放弃减税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纳税申报
附表1第11行、主表第21行。
情形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适用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3.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处置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
(2)开具发票的填写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减征的1%。
情形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申报不填写第16行的减征额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1.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转让产生处置损失的,必须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通过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三、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
借: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