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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能否凭分割单税前扣除?

日期:2019-07-30

       问:母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将其中200万给子公司使用,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均由母子公司各自承担,但银行只给母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开具的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了“劳务”的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28号公告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或与个人之间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子公司与母公司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母公司凭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子公司凭母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