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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涉税误区

日期:2019-07-31

  附加税是按照主税种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通常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虽为“附加”,但其作用和影响却不下,随着增值税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附加税的征免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天小编整理了五个关于附加税的涉税误区,请收藏!

  误区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正解: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三个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但部分省份有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因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得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误区二:当月增值税留抵,那么因跨地区预缴增值税而预缴的附加税也可以“留抵”

  有会计朋友咨询: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增值税及附加,但当月进项大于应纳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已缴的附加税是否也可以留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缴纳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解: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时,计税依据是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已预缴增值税在申报时已经抵减了应纳税额的部分,无论是否形成留抵,不影响已缴纳税款的抵减。而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附加是为了平衡地方税收,直接向当地缴纳。也就是说,跨地区预缴的附加税不得“留抵”抵顶机构所在地应缴纳的附加税。

  误区三: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后附加税不得退回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正解: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留抵退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减掉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如结果为负数当期无需缴纳,可在下期计算附加税时继续扣除。

  误区四:一般纳税人当期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城建税等附加的计税依据应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正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等于按原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可以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后的余额。因此,当期实际应纳税额为抵减后的增值税,则当期计算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也是抵减后的增值税。

  误区五: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同时免附加税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执行“免抵退”时,实质上是出口退税部分抵顶了内销部分的增值税,用应退税额抵顶了应缴税额,但退税部分对应的城建税不予退还,因此内销部分的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就无法抵顶,免抵部分就需要缴纳场城建税。因此,对当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