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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日期:2019-07-31

  2019年7月31日上午9:00-10: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直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就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三项主题进行深入讲解,并在线解答网友提问。小编将此次政策解读及在线问答整理如下文。

 

  PART1:车辆购置税

  政策解读

 

  1、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新实施的车购税与原来相比征收范围发生了哪些变化?

  车辆购置税法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5类,调整合并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4类。具体来说:

  一是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后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

  二是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类别,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

  三是将原来的“挂车”调整为“汽车挂车”。

  四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调整后的应税车辆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自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的上述不属于应税车辆范围的车辆,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停止执行?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款)或者进口自用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例:纳税人A 6月20日购买一辆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应税小汽车,该车原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如纳税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10%=1.5万元);如果纳税人A在7月1日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其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2万元×10%=1.2万元)。

  3、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如有需要如何取得呢?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何取得呢?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在线问答

 

  1、今年7月6日购买了新车,请问我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呢?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我在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新车,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我买的这台车是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呢?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新法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之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PART2: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1、《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新办法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2)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3)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4)建立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新办法明确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细化核实程序,投诉处理更规范: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

  (6)增加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在线问答

 

  1、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压缩投诉办理时限有很多规定,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压缩投诉办理时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其中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二是建立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拓展了即时处理范围。此前即时处理一般针对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形,此次对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新办法也明确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共性问题。

  2、投诉处理主要是通过沟通调解来化解矛盾,在处理流程方面,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呢?

  答: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同时新办法明确,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并明确了复核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人维权渠道。

 

  PART3:十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

  政策解读

 

  1、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10条新举措包括申报纳税方面的3条举措、办税缴费方面的4条举措和发票使用方面的3条举措。

  (1)在申报纳税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进一步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一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二是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三是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2)在办税缴费方面:通过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一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

  二是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

  三是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

  四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3)在发票使用方面:通过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发票信息,减少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时间。

  一是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二是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三是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10条新举措推行后,预期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和基层税务人服务压力,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预计全年为纳税人、缴费人减少申报次数12次,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减少我国纳税次数1次,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4次,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25分钟,压缩缴费时间45分钟,减少纳税时间20小时。

 

  在线问答

 

  1、 请问,我公司使用总局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并可开具电子发票,但作为办税人员,仍觉得开具和管理发票耗时较长,此次新举措有哪些针对性措施呢?

  答: 税务总局此次推出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等3条具体措施。通过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实现纳税人网上办理异常清卡解锁;优化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等措施,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应抵扣信息,方便纳税人发票查询。

  2、我所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有时申报未开发票收入等导致报税盘锁死,需要去办税服务厅或者需同时去管理所办理相关解锁业务,我在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此次新举措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针对“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盘异常清卡解锁后方能正常使用,增加上门办税次数”问题,税务总局将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