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居民企业分配红利,何时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
日期:2019-08-01
问:股份制企业有境外股东,近期决定给境外股东分配上年利润,公司应在何时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为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应当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