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克隆”发票牵出的一起骗局!

日期:2019-08-02

  上游企业失联、书证难寻、企业人员言证不足......面对重重困难,如何突破僵局?税务机关通过分析发票信息,居然发现了两张代码和号码一模一样的“克隆”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不久前,某市公安局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查实,陈乙某、陈丁某、陈丙某等人结成团伙,为获得工程项目,采取非法滋扰、威胁等方式,迫使厦门Z公司先后将8个工程项目交予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施工。公安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S建筑工程公司、H建筑工程公司很可能存在逃税等违法行为,因此向税务机关传递了案情线索。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收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S建筑工程公司、H建筑工程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外围核查。

  经调查,S建筑公司、H建筑公司均于2016年成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等相关业务。S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戊某,H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丁某。检查人员在外围走访中了解到,虽然两家公司在税务登记信息上未显示出具有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未参与经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是陈乙某。

  进一步分析两家公司发票数据和申报信息时,检查人员发现疑点重重。两家企业于2016年各自承包了一个合同金额巨大的工程项目,但随后两年却长期零申报,财务报表反映两家企业连年亏损;调取两家企业对公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陈乙某、陈丁某、洪戊某、财务人员洪丙某等人员银行账户信息分析后发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取得工程款后,均会迅速转移到上述几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对公账户基本无余额;两家企业共取得厦门B贸易公司、厦门Q贸易公司、厦门Y贸易公司三家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价税合计270万元,发票开具的品名为刹车盘、刹车油管、汽油泵等工程器械耗用品,但企业对公账户等却没有付款迹象......税务机关认定这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疑点,涉嫌偷逃税款,决定立案进行进一步核查。

  【案件稽查】

  1. 人证书证难寻 案件查办受阻

  检查人员对厦门Y贸易公司、厦门B贸易公司、厦门Q贸易公司三家上游疑点开票企业实施核查,但按照登记信息中的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这三家企业,经了解,这3家企业从未在注册地址办公。检查人员拨打企业登记电话,也无法与3家企业人员取得联系,3家企业呈现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将目光再次转向两家涉案企业的成本列支上。S建筑公司、H建筑公司从厦门Y贸易公司等3家厦门地区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仅270万元,而两家企业2016年及2017年申报的成本合计却有923万元,剩下的600多万元的成本,是否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了解到,涉案关键人员陈乙某、陈丁某已被警方依法羁押在看守所,询问接触不易。而且,S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戊某已因故去世。公安机关在前期的相关案件侦查中也未发现两家企业的任何账簿、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决定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情况,2018年6月时,因两家企业均停止纳税申报,人员失联,税务人员已将两家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根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线索,约谈了负责两家企业财务工作的洪丙某。

  但洪丙某声称,她在2016年7月~2017年7月期间负责两家企业记账工作,纸质账本均由洪戊某保管。她每个月只有半天的时间处理S建筑公司和H建筑公司账目,对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在此期间企业申报的电子资料都存在两家公司的电脑里。自2017年7月起,她就不再为两家公司服务,因此无法提供企业账册凭证。

  2. 税警联手破局 异常业务出水

  检查人员决定与警方加大合作力度,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并进行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涉案人员联系、询问获取言证和企业账簿资料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对取得的账簿资料核查,分析寻找线索证据,并查证涉案资金流向等工作。一组办案人员前往看守所对涉案人员陈乙某、陈丁某实施询问;另一组则对洪丙某继续实施调查,前往其家中,找寻案件书证。

  陈丁某表示,H建筑公司是陈乙某用他的身份证注册开设,他只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和工程项目承接都由陈乙某负责,他对运营情况概不了解。陈乙某称,S建筑公司、H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确实是他找来的,但他只是把找来的项目挂靠在这两家公司上,并通过两家公司收取工程款,两家企业经营中的发票都是由已过世的洪戊某联系取得,两家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情况,以及取得发票和纳税情况,他均不知情。

  此时,负责找寻案件书证的办案小组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办案人员努力下,洪丙某表示涉案企业纸质账簿资料很可能在洪戊某弟弟家中。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最终从洪戊某弟弟家中找到企业账簿资料。

  检查人员对两家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核查后发现,两家企业从河南郑州H商贸公司、洛阳X商贸公司取得了24份品名为活塞环、汽油格、齿轮油等与挖掘机维修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76.5万元,并都已列支成本。

  查前分析时,并未在发票电子系统中发现涉案公司从河南取得发票,类似汽油格、机油泵等货物本地就可买到,为何企业要舍近求远采购?而且,这些货物采购活动,与企业财务报表中没有挖掘机、也未发生挖掘机租赁费用这些信息明显相悖。因此,这些发票引起了办案人员注意。他们再次核验这些发票时还发现了“克隆”发票,即两张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竟然还同时被两家公司分别列支了成本:H建筑公司账簿所附发票货物品名是活塞环和活塞;而S建筑公司账簿上所附发票货物品名却是齿轮油和刹车油。

  由此,检查人员推断,两家企业列支的来自河南的24份发票很可能是伪造的假发票。

  3. 辗转千里取证 锁定违法事实

  为进一步核实涉案发票业务真实性,及时固定证据,办案人员立即前往河南省郑州、洛阳等地外调取证。经调查,两家涉案企业均未与郑州H商贸公司、洛阳X商贸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

  检查人员将郑州H商贸公司、洛阳X商贸公司提供的发票记账联,与两家涉案公司账载发票联信息比对后发现,24份发票的内容、金额、校验码和密码区等内容均不一致。

  为进一步确认发票真伪,办案人员对郑州H商贸公司、洛阳X商贸公司与涉案发票重号的发票流向进行核查,确认郑州H商贸公司所开发票的真实受票方为河南Z建设工程公司,发票内容为钢筋。洛阳X商贸公司所开发票受票方则是洛阳市Y商贸公司、洛阳L商贸公司等洛阳本地企业,发票内容为电线、吸顶灯等。至此,检查人员认定两家涉案公司入账的来自河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假发票。

  经过税警双方不懈调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经查,S建筑公司、H建筑公司在2016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通过使用伪造假发票、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200多万元。

  【案件处理】

  根据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的S建筑公司作出补缴税款116.4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17.32万元;H建筑公司补缴税款90.77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98.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启示】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库是税务机关的一把利器,能及时发现伪造发票。企业经营活动的重大疑点,比如采购舍近求远,对公账户资金流异常等等,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偷逃税款是一定会留下痕迹的,税务机关强大的征管系统和手段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