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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赠送涉税处理

日期:2019-08-03

  炎炎夏日,哪里的空调冷气最足?一定是商场和超市!只要进入商场,除了冷气,还难免会被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搞得晕头转向!“进店有礼”“买一送一”“满**抽奖”......总之,会收一大波“礼品”。那么商场超市送出去的商品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今天就为大家理一理吧!

  一、销售搭赠的礼品

  如“买上衣送领带”“买化妆品套装送面膜”等方式,是商家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本质是商家为获利而采取的促销行为,附送礼品是主商品的一种折扣形式,即不购买主商品无法获得附送礼品。

  1.增值税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号》)

  小结:因购买主商品而附送的礼品应当与销售的产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分别开具的,则应当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陪函[2008]875号)

  小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买赠行为中企业确认的销售收入应按各自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解,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再计算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10表进行纳税调整。

  3.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即个人因向商家购买商品而取得的礼品,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无偿赠送礼品

  如随机赠送礼品、抽奖赠送礼品、为客户赠送礼品等,与购买行为无关,无论是否购买企业产品,都可以获得礼品,通常是为达到宣传、维护客户关系等目的。

  1.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6]36号》)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财税[2016]36号》)

  小结: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视同销售,同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而将外购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的,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企业购进的商品难以判断是否用于消费从而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而营改增后在实际执行中,通常作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小结: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标准是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发生转移的需要视同销售,否则不需要视同销售。除另有规定外,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形成的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10表进行纳税调整。

  3.个人企业得税

  (1)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2)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

  小结:除另有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外,企业外部个人取得礼品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赠送的礼品为企业自产的按其市场售价计算缴纳,外购的按实际购置价格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