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日期:2019-08-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