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有变化吗?
日期:2019-08-09
问:19年,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是否有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