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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3年的规定如何理解?

日期:2019-08-09

       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时间是3年,这3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享受,如截止2021年12月31日享受尚未满3年,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注意: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优惠政策;未满3年但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