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交接工作及注意事项
日期:2019-08-15
日月有交替季节有变更,夏去秋至,都是自然规律。人员流动当然也不例外,离职任职都是常有之事,今天我们和大家聊聊财务人更换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以备您在需用之时查看,记得收藏哦~
一、交接内容
1、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用印记录;
2、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薄;
3、发票类: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
4、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等;
5、报表类: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文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
6、内部报告类:管理报表、预算表、财务分析表等;
7、电子类:税控盘、网上作业登录账号密码、U盾、U盘或移动硬盘等数据电子资料;
8、会计凭证;
9、交接清单。
二、工作交接要求
《财务部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为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对交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办公)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2、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5、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6、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7、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8、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三、会计离职风险提示
1、离职人员必须办理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如果不进行交接工作,最直接的影响是,原所任公司一旦账务或资金有问题,一定会牵连到你!
2、离职不变更税务信息的涉税风险
税务系统中法人、财务、股东的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联网,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财务人要注意,在与前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是,务必去税务局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交接无小事,谁不当心谁出事!尤其是财务人员交接时,千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