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工资,不得享受100%加计扣除!

日期:2019-08-15

     问: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人就业,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一条是工资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同时企业还要留存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资料。因此,如果企业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残疾人工资,不得享受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