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赠与免征个税手续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日期:2019-08-15
问: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二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情形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情形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情形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情形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