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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移花接木”,被稽查!

日期:2019-08-24

  最近,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的负责人体验到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滋味:本想“偷梁换柱”少缴些税费,结果不仅应缴税费一分钱没少缴,反而额外交了滞纳金和罚款。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几个月前,某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部署,对T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展开税务检查。

  通过案头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两处异常:

  一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大额挂账:该公司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近2000万元,应付账款也存在大额挂账的情况;

  二是进销品名严重背离:该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购进4000多万元的饼干和巧克力,抵扣增值税700多万元,但同期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明细中只有“医疗器械”。“这家公司购进的食品难道是用来制造医疗器械的?”这些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案件稽查】

  1. 一张送货单显示食品销售对象

  为解决疑问,检查人员约谈了T公司负责人蒋某和财务人员李某,两人的回答都含糊其辞。

  检查人员又调阅T公司的账册凭证、业务材料、银行资金流水等信息,检查人员发现其资金流入与其申报的收入总额大致相符。但通过比对资金流入明细信息发现,该公司流入资金并非来自购买其医疗器械的客户,而是一些看似与该公司没关系的个人、企业,比如张某、S公司等。

  “这些个人和企业是什么身份?为什么要往T公司账户里打钱?”检查人员认为这其中有很多疑点。

  突然,检查人员在一张记账凭证背面看到了张某的名字。该凭证背面是废弃的送货单,上面显示T公司向张某的杂货店送了20箱饼干、10箱巧克力。调查S公司等几户看似与T公司无业务往来但向其汇钱的企业,经证实,检查人员发现它们都向T公司采购过食品。

  2. 为少缴税将进项税款移花接木

  眼看瞒不住了,蒋某交代了实情。

  原来,T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开具了发票,但迟迟未能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当期无进项抵扣,需缴纳大量税费。为少缴些税费,蒋某想到了公司的副业——食品批发。因其食品批发对象多为个体杂货店,这些店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一般不索取发票。因此,蒋某大力推广食品批发业务,一方面取得购进食品的进项发票,用其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利用食品销售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特点,不申报食品销售收入,而将其藏到应付账款科目中,造成该科目居高不下。

  该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增长,是因为其销货对象大多是蒋某自家的关联企业,担心现金流太大会被税务机关瞧出破绽,于是将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

  查明T公司的蹊跷账后,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还存在通过预提业务招待费虚列费用的情况,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案件处理】

  检查人员确定,T公司少申报收入4294万元,造成少缴税费995万元,依照规定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补缴税费995万元、罚款389万元,按税费滞纳天数缴纳滞纳金。近日,T公司按照规定补缴了税费、罚款,补缴滞纳金85万元。

  【案件启示】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很容易就能发现企业进销品名不符的情况,若多抵扣了与销售商品品名严重背离的进项税额,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稽查到。案例中的进项税额移花接木的方法根本行不通,不仅不能少交税款,而且一旦被稽查到,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