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何时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8-29
问:跨地区经营企业2018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预计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跨地区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何时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跨地区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上年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年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因此,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即2019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跨地区经营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该二级分支机构2020年也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跨地区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符合,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不符合,其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