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未列举的不征税项目,如何处理?
日期:2019-09-03
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不征税项目开票具体内容有哪些?如发生未列举的不征税项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以及升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V33.0版对于不征税项目开票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共列举13类,分别为: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使用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不征税项目一共有13种,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对于列举出的13类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中,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适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因此,对于其他未纳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不征税项目,纳税人可以开具收据或选择代码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