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招用残疾人和退役士兵,可同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日期:2019-09-03
问:企业招用残疾人,同时又招用了退役士兵,相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可以都享受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既招用残疾人,又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重点群体的,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但只能选择其一,不得累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