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9-09-06
问:《耕地占用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及适用税额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13届第18号)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分为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