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产品对应的进项需要转出吗?
日期:2019-09-17
问:某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每月产品都会有2%左右不合格,该报废产品对应的原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