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清单”难掩马脚 物流追踪团伙现形
日期:2019-09-19
这是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运输发票案件,虽然违法人员挖空心思伪装业务记录,为虚开的每份发票都提供了看似“完美”的运输业务清单,但其违法行为仍难逃办案人员的法眼。
【案件起因】
不久前,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条提供的线索,称有12户物流公司涉嫌大量虚开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市税务稽查部门立即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实施追踪调查。
办案人员根据线索资料,从多个税收管理软件中提取了涉案企业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涉案企业近年来的发票明细数据,汇总分析了涉案12家物流公司的上下游情况,发现了大量疑点,认为该案涉嫌团伙作案。
为证实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专案组对12户涉案企业实施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中有11户企业为同一注册地址。在实地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涉案的12户企业虽年营业额上亿元,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却无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无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运营费用等支出,收入与支出明显不匹配......
种种疑点暴露涉案企业很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于是,稽查人员决定实地检查。
【案件稽查】
实地检查过程中,细心的办案人员在企业的办公电脑中发现了一份名为“开票费用”的电子台账,于是对涉案企业1.5万余条收取开票费的数据进行查核,办案人员发现这份台账记录与企业发票开具日期很匹配、金额也成比例,数据信息真实。
随后,专案组成员调取了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61个银行账户、近8万条纸质及电子流水数据,进行了仔细对比分析。结合现场核查发现的开票台账信息,对下游受票企业和陆续浮出水面的相关开票业务“中间人”实施追踪核查,不仅发现涉案企业与下游受票企业存在大量资金回流情况,同时也通过调查取得了12户涉案企业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牟利的证据。
时机成熟后,警方布控出击,对12户空壳运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朱某、陈某,以及其团伙其他成员陈某、郭某等5名人员实施抓捕,并捣毁了4个非法开票窝点。随后,在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警方配合下,开票“中间人”蒋某、吴某等28名人员也相继落网。团伙成员朱某、陈某等人落网后,面对证据,对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朱某、陈某等人结成团伙,以中间人介绍和自行联络“业务”的方式,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共向下游的22个省、市地区的3600多户企业虚开发票1.5万多份,涉及金额6.3亿元,税额6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件处理】
税务机关已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函》开展协查,追缴受票企业抵扣税款。目前,案件已有2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起诉,8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案例启示】
市场经济环境下,面对真真实实的涉税风险,任性可逞一时之快,而带来的后果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和失去自由的代价。遵循税法规定,合法经营盈利,才是规避涉税风险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