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的房产未取得发票,如何缴纳契税?
日期:2019-10-17
问: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一抵债的房产,但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但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去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