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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以前业务销售退回,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17

     问: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退回业务,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中止等情形的,需要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