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是按年享还是按月享?

日期:2019-10-23

  问: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享受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是按年享受还是按月享受?工作不满1年的如何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中规定,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