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19-10-29
问:企业丢失对方企业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凭对方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凭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如丢失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参考财会字[1996]1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