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保险公司出车险,承担的修理费如何抵扣进项?

日期:2019-10-29

 问:保险公司出车险,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和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两种方式下,选择哪种方式提供保险服务允许抵扣进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第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规定,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解读中明确: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在车辆出险后,如果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