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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如何判断?

日期:2019-11-06

     问:某人拥有两处自用房产,一处在山西,一处在河北,现因急需用钱,故将山西自用10年以上的房产转让,是否可以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该纳税人虽然个人拥有两处房产,但在同一省范围内仅拥有一套,因此,只要符合自用5年以上,即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