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日期:2019-11-14

       问:某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该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款第三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解读明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与10%加计抵减政策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合计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比重超过50%,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不超过50%的,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不能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