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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的“一张网”

日期:2019-11-19

       自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自然人纳税人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也掌握了海量的自然人涉税数据。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税务部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工作步伐在不断加快。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税务总局将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目前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可通过差异化管理、完善信用内涵、构建动态评价机制等方面完善。

  制度缺失 信息分散

  制度支撑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而主要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以企业或单位纳税人为主要的征管对象,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制度尚不健全,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暂时也未出台。一定程度上,相关制度的缺失会使税务部门在对自然人开展纳税信用记录和评价工作时无章可循。

  信用主体还需厘清。信用是一个泛化概念,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的边界也需进一步明确。首先,目前社保费、非税收入正在逐步实现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要尽快明确这部分缴费人是否需要纳入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其次,《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税务部门也需要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是否属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范畴。再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各地税务机关基本都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等进行了实名制登记,如果企业发生了涉税纠纷或案件,相关信息是否影响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纳税信用等。

  信息系统相对分散。目前,自然人纳税信用相关数据分散在税务部门的各个信息化系统中,包括:金税三期系统各个子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税务部门尚未建立全国性“一人式”的纳税信用档案记录,与其他部委办的信息交换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对失信者难以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而对守信者也难以做到全程激励,令其“一路绿灯,畅行无阻”。

  完善评价指标 实现差异化管理

  建章立制,实现差异管理。针对目前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法理支撑不足的现状,建议抓紧出台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以明确制度性保障。一方面从服务渠道、资料报送、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结果反馈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自然人实行差异化服务,如对信用高者开通邮寄送达、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提前办结、无须实地核查、优先预约办税等,对信用低者严格执行风险应对手段,加强实地核查、现场报送资料、同等情况下适当增加评估和稽查比例等措施。另一方面加强与外部门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把自然人纳税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传递给民航、铁道、银行、政府采购等部门,依法合理进行联合激励或限制。

  明确主体,完善信用内涵。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对自然人纳税信用主体进行明确界定,一是在率先实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信用范围扩展到契税等其他与自然人相关的税种,同时可以考虑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二是建议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三是逐步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纳税信用与其所在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挂钩,增强纳税信用体系的整体威慑力,逐步建立全社会依法纳税的生态环境。

  依托信息化,构建动态评价机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编制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信用动态监控和风险动态监控两个支撑体系。其中信用动态监控体系是实现动态变化的信用积分,构建“自然人为服务单位办税+为自身办理涉税事项”的复合式、规则化动态信用积分。建议以“技术创新、数据驱动、信用牵引、实名查询”为保障,在现有信用动态监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健全动态信用评价积分指标体系,构建独立自然人和连带责任人两种角色指标,客观、全面、合理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并与企业纳税信用联动。同时依托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决策子系统和大数据云平台进行数据智能采集和分析,以税务总局自然人信息库为基础实现自然人纳税信用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和应用,建立面向自然人的对象明确、指标合理、个企联动、动态积分、实名查询的“纳税信用一张网”,为后续实施自然人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