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享受15%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后年度如何适用?
日期:2019-11-19
问:已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解读明确,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享受15%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应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上年销售额符合规定,应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