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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印花税常见的21个涉税风险点

日期:2019-11-19

     1.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少缴印花税。

  提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为收取费用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为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2.建筑企业未足额申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未包括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

  备注:分包差额仅仅是增值税的概念,印花税缴纳没有差额分包合同之说,也就说除非当地有政策规定,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应分别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冲抵工程款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少缴印花税。

  4.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冲抵工程款的资产(房屋或其他资产)转让给他人少缴印花税。

  5.销售商品、购进商品、原料、辅料和资产时相关合同或合同性凭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6.发生购买财产保险业务(如车险合同)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

  7.购买或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8.企业对合同金额增加部分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提醒:《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9.集团内部或总分机构之间签订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按规定贴花。

  提醒: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0.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提醒: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1.未签合同的应税项目未缴纳印花税。

  提醒: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条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醒: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3.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提醒: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应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4.工程监理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多缴印花税。

  提醒:《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常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股权投资协议(直接投资)、审计鉴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物业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等。

  15.总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结算单(有可能开具发票)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是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多缴印花税。

  提醒: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6.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补贴花多缴印花税。

  提醒:《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7.不兑现的合同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

  提醒:《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18.认缴制按照认缴注册资本金额计税多缴印花税

  提醒: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由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簿的金额为实缴部分注册资本,因此,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9.合同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自行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基数计税少缴纳印花税。

  20.合同既有施工又有设计,未分开按照各自应税项目计税导致多缴或少缴印花税。

  提醒:《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1.未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缴印花税。

  提醒: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