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加计递减优惠力度加大,这六个风险点需关注

日期:2019-11-22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优惠力度加大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六个风险点。

  风险一:已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均适用

  加计抵减15%政策只适用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36号文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风险二:已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不得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销售额的准确归集需要仔细把握。按照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因此,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取得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中仅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如果仅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但是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依然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风险三:已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如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无需再次提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因此,10%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仍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风险四:销售额累计期间占比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是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计的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来计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为始点,确定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来计算销售额比重,并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如:某大型文体服务公司于2019年6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6月有生产经营收入,其6-8月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但其7-9月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该企业2019年不得享受加计递减政策。

  风险五:加计递减销售额不包含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风险六:2019年适用加计递减15%政策,2020年、2021年如适用,不要提交声明即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因此,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