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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退货,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26

       问: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一笔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的退货,该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步:将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相比较:

  1.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