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9-11-26
问: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企业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