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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缴常见五大误区

日期:2019-11-29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即将出台,那么,在新政出台之前,整理五个个税常见误区。

  误区一:无住所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没有综合所得这个概念,自然也无需汇算清缴。但是对于无住所的个人,他可能构成居民个人,也可能构成非居民个人。如果无住所的个人构成居民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也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误区二:2020年1月发放2019年12月工资,该收入所属期间为2019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年度应当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分析上述规定,税法上,当月发放的工资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申报。也就是,税法是以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来确定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的。因此,纳税人应以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来确定综合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

  如果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属纳税年度就属于2019年。如果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是在2020年的1月,则该所得应属于2020年度所得。

  误区三:只要取得综合所得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分析上述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补缴个税的,一类是需要办理退税的。因此,并不是只要取得综合所得就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误区四: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以四项所得对应的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以所得全额为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专项扣除: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误区五:个税汇算清缴期限就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因此,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形,按规定时间完成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