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17年已获利,19年符合条件,如何享受优惠?
日期:2019-12-05
问:企业2017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19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因此,该企业应从2017年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免税优惠期,但是 2019 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只能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2019年起享受“三减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