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软件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日期:2019-12-05
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向委托方开具6%税率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是否合适?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1]100号是营改增之前的政策,文件中所说的“不征收增值税”实际上是指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如下:
1、如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则受托方开发软件产品提供的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应当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为6%;
2、如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不归委托方,委托方仅享有使用权,则受托方属于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当开具“软件产品”发票,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