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日期:2019-12-25
问:企业2019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额3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则企业2019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按照30万元还是3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就税前扣除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按300万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