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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四个易错点!

日期:2019-12-30

      2019年渐入尾声,纳税人又要开始为新一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职工福利费科目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纳税人往往理解有偏差,导致在处理上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今天就来说说日常在对“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稽查时,纳税人容易出错的问题,希望对纳税人正确理解有帮助。

  易错点一:职工福利费采取计提制

  举例1:S公司于2019年计提福利费25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其他5万元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未实际发生。该公司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5万元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做纳税调整。

  经税务稽查,要求S公司调整七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很大变化,其中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由原来的允许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改为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

  易错点二:只要未超扣除限额都可税前列支

  举例2:Y公司,2019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企业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的20万元费用为部分员工的“健身费”5万元与“旅游费”15万元。

  经税务稽查,要求该公司列支的20万元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一: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种情况: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政策依据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易错点三:福利性补贴等同于福利费

  举例3:Z企业因办公区迁址,准备为单位全体职工发放交通补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Z企业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经税务宣讲,企业调整相应会计科目,将原先受工资总额14%扣除限额限制的福利性补贴改为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可以全额扣除,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可以减少三项费用因超过限额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易错点四:科目列支错误,误记职工福利费

  举例4:2019年年底,X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体活动,购买运动服装5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

  经税务稽查,企业调整相应会计科目,企业文体运动开支应由工会列支,不得在企业的费用中列支,故本次对列支的5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二:总工办发[2017]32号规定,工会经费支出中包括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