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日期:2020-01-02
问:2019年9月为庆祝建国70周年,公司组织党员开展了多次庆祝活动。上述活动经费支出均出自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这笔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党组织工作经费在税前扣除有限额问题。一般情况下,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