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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是否有统一模板?

日期:2020-01-08

     问:以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有统一模板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账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根据上述规定,原始凭证分割单属于自制原始凭证,财税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设定具体标准格式,因此,企业对原始凭证分割单可在具备必要内容的情形下自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