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三大误区:80%会计都不懂
日期:2020-01-11
每年汇算清缴前,财务人员自查税前扣除凭证,应该是一项必备工作,尤其现在随着放管服,税局将很多责任都下放到了企业自身。因此,下面聊聊三项常见的关于自查税前扣除凭证的误区。
误区一:只要是白条就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列支的费用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这种情形肯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一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只能取得收据、发票复印件、法院判决书等资料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
提醒1: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凭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醒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凭企业自制表单税前扣除。
提醒3:企业逢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现金福利支出,凭企业自制的过节费发放明细表等税前扣除。
提醒4:企业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可以根据企业自制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凭差旅费报销单税前扣除。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
提醒5: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凭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6: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而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应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作为税前扣除。
提醒7: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需要对方补开、换开的,但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误区二: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因此,企业取得发票应核实以下,以减少所得税前扣除风险。
提醒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原则,而如何证明其真实性,应检查相关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证明,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提醒2:企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章加盖是否齐全、正确。尤其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国税发【2016】156号规定的要求:如是否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是否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等。同时,还需要注意,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与所开具的商品、服务相符;“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选择正确。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醒3:按规定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的发票,检查“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填写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提醒4:检查发票是否标注已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验等标志,如未标注,应及时补查验,防止企业收取的是假发票。
误区三:汇缴结束后,只要5年内取得发票就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风险提示:这种情形下,不适用5年内追补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企业只有60天的补开、换开期,而不是5年,如企业超过60天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追补5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