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各税种纳税实务 > 正文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风险自查

日期:2020-01-16

       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个税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了税务稽查的重点。以下我们在综合所得汇算即将到来之际,为大家提点一些政策应用、实务操作的误区以及税务稽查的风险点,希望能帮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之前纠正错误,防控风险。

  (一)政策应用风险排查

  1、子女教育费。核实同一子女夫妻双方是否各自扣除同一子女的教育费,造成重复扣除。是否因选择一方扣除而导致没有充分享受扣除,及时修正为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2、继续教育费。核实扣除的技能教育费是否取得证书,扣除年度是否为取得证书当年。

  3、住房贷款利息。核实是否为首套房贷款;婚后购房的,核实夫妻双房有无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造成重复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核实夫妻双方是否各自每月扣除1000元而造成重复扣除,是否因选择一方扣除而导致没有充分享受扣除,及时修正为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4、住房租金。核实夫妻双方有无分别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造成重复扣除;核实住房租金是否按规定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核实是否存在年度中间先租方后买房,而先扣住房租金后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情况。

  5、赡养老人费。核实所有兄弟姐妹赡养老人税前扣除金额合计数是否超过2000元/月;是否存在扣除配偶的父母赡养费的情况。

  6、补贴补助。核实发放的补贴补助免税的有无享受优惠;不免税的有无全额申报;核实非货币性福利是否按规定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核实员工拿费用发票报销的个人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等)是否按规定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7、三险一金。核实三险一金是否超过政府规定比例,超过部分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8、补充保险。补充养老是否超过规定比例,超过部分是否按规定纳入预扣预缴申报所得,未纳入的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纳税。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按规定纳入预扣预缴申报所得,未纳入的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二)操作有误风险排查

  1、核实同一项专项附加扣除有无重复申报;

  2、核实每项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是否有误;

  3、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间发生变化而未变更申报系统中的信息。

  (三)稽查风险点

  1、“年龄低于16岁、大于65岁的员工超过30人以上,可能存在虚假申报。

  2、“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5000元整数且无专项扣除等员工超过10人以上的”:即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5000元整数,且除基本减除费用外,没有三险一金等其他扣除的存疑员工在10人以上的,可能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不实或者虚列人数分解工资的情况。

  3、“曾经被申述不在此处任职但仍继续申报收入”,即扣缴义务人受到身份信息投诉,虽然已经处理,但后续申报中仍然使用该身份信息进行综合所得申报。

  4、“身份验证不通过且有综合所得扣缴申报的”,即ITS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与公安部身份信息校验不通过的,同时还有综合所得扣缴申报的纳税人。

  5、个税申报人数与实际支付所得的所有人员不一致,即没有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6、个税申报人数与社保缴纳人数不一致,可能存在虚报个税人数,分解工资的情况。

  7、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申报税额不实。

  8、个人所得税长期0申报,可能存在虚报个税人数,分解工资的情况。

  9、公司存在已经离职的员工仍在申报个税的现象,借用他人个人信息,分解在职人员工资的情况。

  (四)提供虚假信息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